近日,赤峰市宁城县中心医院向我委提出增加精神科的申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要求,市、宁城县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开展了实地验收评估。根据专家组意见,拟同意赤峰市宁城县中心医院增加精神科,其他登记信息不变,现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为2024年7月19日至25日。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在公示期内,以电话、网络、来访或书面形式(信函以收信邮局邮戳日期为准)向公示单位反映。为便于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请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并做到真实有据。
受理部门:赤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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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赤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309室
赤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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