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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时间:2023-04-21 16:52      来源:法规监督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提升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8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赤峰市本级具有管理权限和服务职能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业监管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第三条  到市外的交易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进一步完善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各行业监管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职责的机构和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组成。办公室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变更为赤峰市政务服务局。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和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监督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研究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重大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日常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 各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履行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完成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

(一)参与制定并执行本行业公共资源有关交易规则、服务流程和标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本行业交易活动的监督职责,查处交易主体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格按照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要求,组织监督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平台交易。

(三)对本行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现场或通过电子监管平台系统监督交易过程。

(四)对本行业暂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各类交易项目进行监督。

(五)负责本行业进入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审专家库的专家的入库、培训、考核评价、退出和监督管理。

(六)制定、完善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范代理行为,监督代理本行业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执业。

(七)加强本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管理和培训,提高人员业务水平和责任认识。

第六条 市政务服务局是市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研究拟定配套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和措施,对交易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风险监测预警,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组织评价,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市本级主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配合自治区管理和维护统一的评标评审专家库、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承担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运维;建立健全本运行服务机构管理服务制度和流程,为进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场所管理、信息发布、专家抽取、交易见证、档案管理等公共服务,组织政府集中采购;承担进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数据汇集和统计分析工作。

第三章  目录管理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全区统一目录管理,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逐步扩大到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

第八条 下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列入交易目录。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民航、铁路、水利、林业、能源、信息网络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二)货物、工程、服务等政府采购和医药集中采购;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补充耕地指标、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等自然资源类交易;

(四)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区域水权有偿配置等水权交易;

(五)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等林权交易;

(六)企业国有资产、产(股)权,其他权益、农村牧区集体产权,行政事业单位产权和资产,无形资产和涉诉资产等资产产权类交易;

(七)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环境权类交易;

(八)数据资源类交易;

(九)其他应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九条  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鼓励未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纳入平台交易。

第四章  专家管理

第十条 专家入库由行业监管部门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行业监管部门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行业专家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专家的权利、义务、回避情形、业务和职业操守等。

第十二条 行业监管部门要对本行业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专家进行责令改正、暂停资格、清理出库等处理,对处理有异议的及时进行复核。对本行业专家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移送暂行办法》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行业监管部门对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专家,及时终止其专家资格。

第十四条 行业监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制定或修改完善本行业专家管理办法,并报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存档。 

第十五条 行业监管部门的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依法成立,并具有履行职责的业务能力。 

第十七条 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管理代理本行业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各行业监管部门应完善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规范代理行为,监督本行业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执业。

第十八条 招标人、采购人、转让人等自行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并相应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由行业监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联合考评。

第六章  交易运行

第二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具备满足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所必需的场地和设施设备条件,评标评审专家等候区和评标评审区域应与其他区域隔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第二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对场内项目交易全过程实时见证,填写见证记录。对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及时记录、制止和纠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提醒、记录、保存证据,并立即通知有关行业监管部门。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配合行业监管部门、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司法、仲裁机关,依法调取相关档案资料。 

第七章  交易保障

第二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责任主体、处置措施、组织保障,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序开展。 

第二十三条  市委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所需的相关工作保障。

第八章  交易监管

第二十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各司其职、互相协调、密切配合的要求,形成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市行业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制度规则、公共资源交易问题处理意见等,应报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五条 各行业监管部门应按照部门职责加强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过程和履约行为的监督,采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模式对交易项目进行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实行行业监督和场内管理相结合的协同监管模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进场交易活动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向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及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各行业监管部门应及时查办报告事项,并向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 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各类交易项目,由各行业监管部门进行监管。

第二十八条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引导成员单位提升执业水平,遵守法律法规制度、行规行约、职业道德,促进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十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随机对交易项目进行抽查,鼓励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并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建议认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存档。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公布公开整改结果,接受各方监督。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交易主体违反有关规定的,由行业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相关行为记入公共资源交易不良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布;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审专家库专家成员违反有关规定的,由行业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相关行为记入公共资源交易不良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布;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禁止其进入平台进行相关项目代理,相关行为记入公共资源交易不良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布;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和相关工作制度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业监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落实情况纳入各责任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第三十六条 各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围绕各自职责,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或研究出台配套工作制度、举措。

第三十七条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赤政发〔2017〕84号)自本办法施行后同步废止。

第三十八条 市本级此前发布的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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