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1-08 17:20 来源:赤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深入开展健康中国行动和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的决策部署,适应新时期爱国卫生运动发展要求,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实践经验,2025年7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修订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运动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是进一步继承和发扬爱国卫生运动优良传统,全面推进健康内蒙古建设的重要法治保障。对于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预防控制疾病传播、提升全民健康素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大和深远意义。

新修订的《条例》包括总则、环境卫生治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管理与促进、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七章38条内容。

《条例》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协调推进全区爱国卫生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协调机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旗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爱国卫生相关工作。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治理纳入城市更新和乡村振兴工作,加强老旧小区、城乡结合部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等重点区域和农村牧区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同时,对工业、建筑、生活垃圾以及工业、生活、医疗污水等提出了具体治理措施。

《条例》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对人员密集和适合病媒生物孳生条件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健康促进工作机制,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组织实施健康内蒙古行动,组织开展健康细胞建设。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心理健康监测预警机制,倡导公民树立和践行健康管理理念。同时,对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院、无烟中小学校等无烟环境建设作出规定。

《条例》修订立足新时代健康理念与公共卫生需求,为全面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进健康内蒙古建设,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提供了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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