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全市社会心理服务网络工作的通知
赤卫办发〔2021〕6号
各旗县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
按照自治区政法委、卫健委等9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全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内卫疾控字〔2020〕22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社会心理服务试点任务执行情况和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社会心理服务网络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员工心理健康服务网络。全市各党政机关和厂矿、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等需通过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或购买服务等形式,为员工提供方便、可及的心理健康服务,普及率需达到100%。各党政机关和厂矿、企事业单位需签署《赤峰市心理健康服务合作协议》(见附件1)并加盖公章后,将合作协议报送至市精神卫生中心项目办公室,即可免费获取心理咨询服务。
二、搭建基层社会心理服务平台。到2020年底乡镇级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建成率达到100%,村级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建成率达到50%以上,并完善设施设备,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各乡镇(街道)以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为基础,乡镇、村综治中心建立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为群众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各级综治中心需要通过制做心理咨询室挂牌(挂牌样板见附件2)或改造现有心理咨询室挂牌的形式,为有需要心理咨询服务的群众以通过综治中心获取服务,也可以自行通过公布的联系方式获取心理咨询服务。
三、其他事项。由赤峰市精神卫生专科机构派遣专业的精神科医生及心理咨询师,向各党政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以及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心理咨询室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请各党政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及各级综治中心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要求,确保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联 系 人:于艳华
联系电话:0476-4277151,18747178128
附件:1.赤峰市心理健康服务合作协议1.doc
2.心理咨询室挂牌样板2.doc
赤峰市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赤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代章)
2021年1月7日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精神卫生中心,市安定医院。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88号